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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4-08

中共靖宇县纪委文件

 

靖纪通〔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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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室,县直各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县纪委监察委查处的4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靖宇县镇郊林场退休工人赵金泉违反国家法规规定问题。

赵金泉于2004年和2005年共申请了1.6公顷种参指标。2008年和2011年,赵金泉在管护承包的林地内开参地两块,20139月,赵金泉在私开的参地里种植10.92亩的西洋参,此时省林业厅批复的参地手续已过期。赵金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2018年月,县纪委监察委给予赵金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二、花园口镇腰甸子村党支部宣传委员李雪亮危房改造中不认真履职问题。

薛玉敏系花园口镇腰甸子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腰甸子村拥有53.12平方米的砖瓦房和50平方米土木房,薛玉敏居住在砖瓦房中。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村[2012]21号)之规定,属已建有安全住房的农户,不能申请危房改造计划。2016年,薛玉敏用50平方米土木房申请了危房改造,违规享受危房改造补贴40000元。20167月,腰甸子村召开三委成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对包括薛玉敏在内的21户申请危房改造的贫困户进行评议,李雪亮参加了会议,对薛玉敏家房屋产权情况不了解,通过了薛玉敏的评议。县纪委监察委给予李雪亮党内警告处分。

三、花园口镇前进村党支部委员王绍平危房改造中不认真履职问题。

张玉秀系花园口镇前进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前进村拥有70平方米的砖瓦房并在其中居住,按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村[2012]21号)之规定,属已建有安全住房的农户,不能申请危房改造计划。2016年,张玉秀长子房贵堂以张玉秀的名义用自己的土坯房申请了危房改造,套取建档立卡贫困危房改造补贴40000元。王绍平参加了前进村三委成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通过了包括张玉秀在内的申请危房改造的贫困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201734月份,王绍平得知房贵堂以母亲张玉秀的名义用自己的土坯房申请了危房改造,套取建档立卡贫困房危房改造补贴,没有认真履行党员、党支部委员的监督责任,没有将该问题向花园口镇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2018年月,县纪委监察委给予王绍党内警告处分。

四、靖宇镇林业工作站负责人尹忠伟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20164月,靖宇县纪委和赤松镇纪委查明赤松镇马架子村村民王京军顶名5.4亩林地、村民王连强顶名14.5亩林地冒领20092014年度退耕还林补贴款。时任赤松镇林业工作站站长尹忠伟配合调查并于2016715向调查组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已履行停发取消二人2015年度退耕还林补贴款的手续。但尹忠伟并未实际开展停发取消工作,未按程序要求到现场确认后报镇政府直至林业局。在2016728调走前也未向下一任站长说明要求履行停发手续,也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继续将王京军、王连强放在正常发放名单中,致使王京军、王连强继续领取该地块的退耕还林补贴款,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对纪检工作和林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县纪委监察委给予尹忠伟警告处分。

    从上述4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一些党员干部没有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损害了群众利益,必须严惩。全县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责任意识,要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必须追查到底,精准问责,严惩不贷。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挺纪在前,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对扶贫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推动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靖宇县纪委 

            201843

责任编辑:靖宇县纪委监委网站